医疗机构基本标准
作者:   来源: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  2013-09-17

(卫生部卫医发[1994]第30号)

 
  一、一级综合医院

  (一)床位: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。
  (二)科室设置:
  1、临床科室:至少有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、妇科、预防保健科;
  2、医技科室:至少有药房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  (三)人员:
  1、每床至少配备0.7名卫生技术人员;
  2、至少有3名医师、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、检验、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;
  3、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  (四)房屋: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。
  (五)设备:
  1、基本设备:心电图机、洗胃机、电动吸引器、呼吸球囊、气管插管、妇科检查床、万能手术床、冲洗车、必要的手术器械、显微镜、离心机、X光机、电冰箱、药品柜、高压灭菌设备、紫外线灯、恒温培养箱、洗衣机等
  2、病床每床单元设备:床垫1.2张、被子1.2条、褥子1.2条、被套2条、床单2条、枕心2个、枕套4个、床头柜1个、暖水瓶1个、面盆2个、痰盂或痰杯1个、病员服2套。
  3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施。
(六)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
  二、综合门诊部

  (一)科室设置:
  1、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 5个科室。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、为必设科室,妇科、儿科、中医科、眼科、口腔科、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;
  2、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方、化验室、X光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。
  (二)人员
  1、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  2、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  3、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
  4、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  (三)房屋
  1、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;
  2、每科室必须独立。
  (四)设备
  1、基本设备:氧气瓶、人工呼吸机、电动吸引器、气管插管、心电图机、洗胃机、显微镜、尿常规分析仪、血球计数器、生化分析仪、血液粘度仪、恒温箱、电冰箱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、B超、药柜、转台、密集架、调剂台、静脉切开包、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
  2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五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六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  三、中医门诊部(中医门诊部的中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)

  (一)科室设置:
  1、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 5个中医临床科室;
  2、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、化验室、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。
  (二)人员
  1、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%;
  2、至少有4名中医师,其中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;
  3、至少有2名护士、1名中药士及相应得检验、放射等技术人员。
  (三)房屋
  1、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;
  2、每科室必须独立。
  (四)设备
 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得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。
  (五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六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  四、口腔门诊部

  (一)牙椅
 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。
  (二)科室设置:
  不设分科。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疗工作,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(室)。由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右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  (三)人员:
  1、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  2、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  3、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。
  4、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  (四)房屋:
  1、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;
  2、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。
  (五)设备:
  1、基本设备:电动吸引器、显微镜、x光牙片机、银汞搅拌器、光敏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铸造机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
  2、每牙椅单元设备:
  牙科治疗椅   1台
  手术灯       1个
  痰盂         1个
  器械盘       1个
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    1套
  医师座椅     1个
  病历书写桌   1张
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
 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/2;
  3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六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七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  五、综合诊所

  (一)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;
  (二)人员:
  1、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
  2、至少有1名护士。
  (三)房屋:
  1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  2、每室必须独立。
  (四)设备:
  1、基本设备:诊察床、诊察桌、诊察凳、听诊器、血压计、出诊箱、体温计、污物桶、压舌板、处置台、注射器、纱布罐、方盘、药品柜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
  2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五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六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  六、中医诊所(中医诊所的中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)

  (一)人员:
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,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。
  (二)房屋:
  1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  (三)设备:
 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四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五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  七、口腔诊所

  (一)牙椅
 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。
  (二)科室设置:
  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疗工作。
  (三)人员:
  1、设1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;设2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;设3台牙科治疗椅,人员配备不少于5名;
  2、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。
  (四)房屋:
  1、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;
  2、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。
  (五)设备:
  1、基本设备:电动吸引器、x光牙片机、银汞搅拌器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、药品柜
  2、每牙椅单元设备:
  牙科治疗椅   1台
  手术灯       1个
  痰盂         1个
  器械盘       1个
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    1套
  医师座椅     1个
  病历书写桌   1张
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
  3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六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七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  八、医疗美容诊所
  (一)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消毒供应室;
  (二)人员:
  1、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;
  2、至少有1名护士。
  (三)房屋:
  1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  2、每室必须独立。
  (四)设备:
  1、基本设备:美容床、电凝器、吸力器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、抢救设备、药品柜
  2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  (五)制定各项规章制度,人员岗位责任制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  (六)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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